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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上海校友会理事会选举及议事规则(草案)
 
[作者]:唐红林 [来源]:兰州大学上海校友会秘书处 [时间]:2009-06-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足于兰州大学上海校友会的各项活动正常有序进行,健全本会决策机制的目的,弘扬本会“服务、融合、凝聚、发展”的理念,成立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成员本着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理事会成员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
第三条 理事会应当维护和尊重理事会成员的权利和名誉。
第四条 本规则根据《兰州大学上海校友会(筹)章程》制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权
第五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分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聘理事组成。
第六条 理事会由会长领导,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作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四)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其他。
第九条  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每届会员大会召开时进行改选。
第十一条 首届理事会成员由校友公推产生。以后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上届理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理事选举办法
第十二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职工作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可聘任专聘理事。专聘理事任职条件遵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四条 理事任期同会员大会任届,任期为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经5名以上理事推荐或提议,半数以上理事同意,理事会可以增补或罢免理事。
理事因身体、工作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本人书面提出,经理事会提议,辞去理事职务。理事会可以进行增补。
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议;
 (二)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提名权;
 (四)理事对在理事会会议上的发言有不受追究的权利,但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言行除外。
第十七条 理事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理事会议;
(二)对理事会的决议予以执行;
(三)保持理事会稳定,维护和尊重其他理事的权利和名誉。
第十八条 理事不从本会领取任何报酬。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召开可以集中会议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决议必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可生效。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理事会决议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至理事所提供的邮箱或处所,在指定日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赞成。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授权其他理事参与理事会会议的表决,但每位理事不得接受两名以上理事的授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会员大会2009年×月×日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可由兰州大学上海校友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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