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根据《兰州大学上海校友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本着服务校友、勤俭节约、长效监督、有效管理的原则,确保校友会的正常有序进行,明确校友会的财务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会费;
(二)企业或个人赞助、校友捐助;
(三)校友总会划拨经费;
(四)利息;
(五)本会网站的推广校友及其企业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校友会会员应履行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的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届200元人民币。不得超越本管理办法额外缴纳和收取会费。
第五条 “校友企业展示”为每家每年1000元。
第六条 会员缴纳高于会费标准的部分,视为对校友会的捐赠,本会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七条 会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量入为出,自我平衡,从严把握。
第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
(一)维持校友会必需的办公费用,召开校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会议等活动的必要开支;
(二)本会网站制作、服务器托管及其日常维护费用;
(三)为校友会进行宣传及为会员提供通讯录等必需的开支;
(四)举办各种校友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五)用于参与母校相关活动的必要开支。
第九条 校友会会费由秘书处指定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按规定设立收支账册、专款专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和私分。
第十条 校友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会长或秘书长审核,定期报告理事会并经其批准方可使用。 由秘书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由秘书处负责执行。预算外费用的支出,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在本会网站上加以公布。
第十一条 校友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会费、网站宣传收入的收取工作,并开具收据。 每年向校友大会、理事会报告年度会费、网站宣传收入的收取、使用情况,并在本会网站上加以公布,接受校友的咨询和审核,并对会员就收支情况提出的质疑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校友大会或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