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兰州大学校友总会上海分会(简称:兰州大学上海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兰州大学在上海就业或居住的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活动指导思想和业务上受兰州大学校友总会指导。
第四条 本会发扬“勤奋、求实、进取”的优良校风,倡导“服务、融合、凝聚、发展”的理念,服务于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上海校友的力量。
第二章 活动内容及形式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内容:
(一) 构建上海校友沟通平台,加强上海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不负广大校友爱校之心、兴校之愿,为母校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
(二) 发挥上海校友的自身优势,整合各自的经济和社会资源,发挥上海校友的整体实力,服务于上海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建设和发展,投身于上海的“两个中心”的建设,为实现“四个率先”目标而积极贡献。
(三) 凝聚上海校友,团结和扶助新老校友,融洽感情,增进友谊。
(四) 组织和开展与其它组织、其它地区校友会之间的交流、合作。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形式:
(一) 召开上海校友大会,讨论本会的规划和发展等涉及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 提供校友信息平台,为校友提供咨询、服务及其它服务。
(三) 活跃和丰富在沪校友业余生活,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 体育活动;
2. 学术沙龙;
3. 时事论坛;
4. 企业家俱乐部。
(四) 其它。
第三章 入会及退会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 曾在兰州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访问学者、交流生及留学生;
(二) 曾在兰州大学工作的教职员工;
(三) 曾被兰州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教授、 顾问 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书面、电子邮件或口头方式提交入会申请;
(二) 秘书处审定,并列入校友名录。
第十条 退会程序
(一)书面、电子邮件或口头方式提出退会申请;
(二)秘书处审定,从校友名录中剔除。
第十一条 未经校友会同意,以校友会名义从事非法或严重不当行为的,强制其退会,并不得参加本会的任何活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本会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业务、联系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二) 积极参加本会各种活动,关心本会的发展和建设,为本会活动提供各种方便。
(三) 按时交纳会费。
(四) 不得擅自借用本会名义对外进行各项活动。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六)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原因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兰州大学校友总会备案。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四)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其他。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分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聘理事及其他人员组成。理事会的决议须经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选举办法及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见《兰州大学上海校友会理事会选举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分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职工作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会长、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年龄、身体、职业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并报校友总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分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限于具体情况,为便于尽快开展工作,本会首任会长、副会长、分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由校友公推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对外负责人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分会长、秘书长人选,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定后聘任;
(四)代表本会组织有关活动。
(五)领导副会长、分会长,并督促和监督其的工作情况。
(六)其他。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分工负责校友会某一方面的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受会长委托组织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下属机构、会员开展与本会有关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下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同意后聘任;
(四)决定下属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事务;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会费;
(二)企业或个人赞助、校友捐助;
(三)校友总会划拨经费;
(四)利息;
(五)本会网站的推广校友及其企业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收取会费,每届收取会费200元。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内容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本会换届或变更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财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调整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办法见《兰州大学上海校友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提议,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议通过15日内,报校友总会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友总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校友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以后剩余财产,在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兰州大学上海校友会理事会选举及议事规则》、《兰州大学上海校友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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